【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(所)系友會章程】
2005.11.18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(所)系友會」。
第 二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間之感情、團結互助、發揚社會工作精神並協助本
校社會工作學系(所)發展為宗旨。
第 三條 本會總會會址設於台南縣歸仁鄉長榮路一段396號長榮大學社會
工作學系(所)所內。
第 四條 本會得視組織發展狀況以及相關規定在國內外設立分會。各分會章
程須依據本章程訂定,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。總會為分會
最高指導單位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五條 凡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(組、所)畢業者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六條 曾在長榮大學社會工作學系(所)服務之教職員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 七條 凡長榮大學畢業(結業),從事社會工作並具有社會工作師考試資
格,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八條 本會會員有提議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第 九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協助參與本會會務,並按時繳納會費及
履行一切依章程規定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 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下設執行委員會;大會休會期間由
執行委員會代行其職權。
一、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大會採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。
二、負責召開會員大會,由執行委員會策劃並執行本會任務。
三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其他會務工作人
員若干人,由會長直接任命公佈之。
四、執行委員會由各屆代表組成,每屆每班名額以兩人為原則,協助執
行本會各項任務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:
一、常年會費:每一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新台幣二百元整。
二、會員之捐贈。
三、其他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六條 本會工作細則另訂之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。